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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铁岭市教育局语幼科闫思思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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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铁岭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辽教发〔2019〕1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与本地区城乡总体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住宅户型结构、国家三孩政策、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应以划拨方式供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划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 3000--6000人口区域,预留一所6班(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达到12000人口(或4000户)的预留12个班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对应规划而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确定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明确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在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在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中,要确保其功能独立,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督落实。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

    第十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居住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建设配套幼儿园。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等。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消防、教育、发改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成移交时幼儿园门窗、水电暖等齐全到位,内外墙完成简装修,达到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配套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并配合教育部门将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移交到铁岭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土地、资产登记手续。其他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已办理完移交手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

    第十三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按规定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地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确定幼儿园性质。办成公办园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内管理,其他教职工可纳入合同制管理。同时,做好公办幼儿园室内外环境建设、玩教具等设备配置工作,确保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按照上级规定明确补助,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就近入园,如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生。如有空余学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招收适龄幼儿入园,提高社会效益和办园效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