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铁岭市教育局人事科邢民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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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09〕92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2〕32号)和《关于印发铁岭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15〕92号)、《关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铁市人社函〔2021〕143号),现就做好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为出发点,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职工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公平公正,突出工作实绩;按劳分配,体现优劳优酬。
三、考核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办法
(一)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校要成立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其中党组织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普通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员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二)制定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1.程序要求
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在本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超过2/3以上参会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工作方案经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2.考核对象及指标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终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平时绩效考核与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同步进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系统内借用人员,其借用期间由借入单位与借出单位共同考核;教职工绩效考核由各学校组织实施,可按行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等分类进行。考核指标原则上按职业道德、工作总量、工作成效、日常考勤等项确定。
(1)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各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制定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学校领导班子主要围绕其教育理念、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科学、合理确定校级领导的绩效考核分数;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主要围绕其职业道德、履职尽责、工作创新、工作成效、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中层干部及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兼课,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中层干部及行政管理人员兼课的课时量标准,其承担的非教学工作可折合成周上课节数或分值。下列情况视为考核不合格,不能享受绩效奖金: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所辖范围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部门内部成员不团结,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所辖范围管理差,引起教师、学生、家长不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专任教师绩效考核。为强化对专任教师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可引入学生为任课教师量化打分的方式,评价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到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之中。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可参考以下内容对教师考核。
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教师的政治思想规范、业务工作规范、教书育人规范、为人师表规范等四方面内容。违反师德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关部门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工作总量。工作总量包括课时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各学校可根据国家、省规定的各学科课时量标准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周课时量标准,对实际课时量达到规定课时量标准的专任教师,设定满课时量分值(周分值或月分值),超过课时量标准的,设置超课时量分值;未满课时量标准的,则扣除相应满课时量分值;对任课教师兼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备课组长或承担班主任、早读及晚自习辅导、课间操管理、午休管理、学生社团指导、特长生培养、公开课、听评课、指导青年教师、教科研等长期性、稳定性的非教学工作和承担日常监考任务的,可折算为一定的课时量或分值。
根据不同学科的备课量差异可以设置一定的学科系数或备课分值;鉴于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的不同情况,应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系数。工作总量的计算,力求全面、客观、公平。
工作成效。各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设置工作成效分值,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和在学校、上级举办的重要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分值。
日常考勤。在制定考核方案时,须考虑教师考勤情况,对达到考勤要求的,设置相应的考勤分值,对未到考勤规定的或违反考勤规定的,扣除相应分值。
(3)教辅人员绩效考核。各学校可根据岗位职责,制定教辅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及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其满工作量标准或分值。重点考核其职业道德、履职尽责、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师生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
各学校可参照以上考核内容和要求,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按月和年度进行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
各学校在年底要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平时(按月)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等次都要在校内公示。年度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绩效考核总人数的20%,其他等次的人数比例可根据本校实际自行确定。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的,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不服从组织安排,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核结果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一)绩效工资总量构成与核定
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十三薪)、“绩效奖金”和学校除公用经费之外的其他收入等项构成。各单位要按《铁岭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关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铁市人社函〔2021〕143号)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二)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70%部分和“绩效奖金”的 70%部分,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按月发放;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30%部分,作为平时奖励性绩效工资量,依据教职工平时(每月)绩效考核情况分月发放;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绩效奖金”的30%部分和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十三薪)总额”作为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量,依据全年绩效考核情况,在年底发放。
1.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月=全校平时奖励性绩效工资量/月÷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月×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月。
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足额发放本人“十三薪”部分,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不能享受“十三薪”;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绩效考核奖金” 30%左右部分,依据单位工作人员全年综合考核情况发放,发放办法由单位结合本校实际制定。
2.班主任津贴发放
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目前班主任津贴每月300元。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班主任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班主任绩效考核结果评定等级,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执行域内统一制定的班主任津贴标准,按月发放;未达到合格等次的,要在年终扣减一定额度的班主任津贴,具体扣减金额由学校自行确定。
3.校级领导年终绩效工资发放
校级领导年底绩效工资依据市教育局年度考核情况发放。学校教职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视情况降低、取消学校领导的年终绩效工资。
各学校要严格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确保绩效考核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建立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体系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公平性,是教师队伍建设和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的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公平性。教师绩效考核要简便高效,科学可行。
2.明确工作责任,建立教师绩效考核评价的工作机制。各学校要建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肃工作纪律,对绩效考核工作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或考核工作显失公平的,严肃追究学校责任;各学校要科学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程序,完善考核指标,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3.广泛听取意见,促进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各学校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要创新教师绩效考核方法,充分发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中层管理部门、年级组、学科组、学生在考核中的作用,定期对绩效考核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全面反映教师教书育人的业绩和贡献。
4.把握工作节奏,稳步推进绩效考核工作。2022年9月为宣传调研阶段;10月为各学校制定绩效考核方案阶段;11月完成征求意见和方案修改阶段;12月为考核试运行阶段,12月底,各学校须将绩效考核方案上报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2023年1月,正式实施。
教师绩效考核工作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同时要做好政策宣讲,争取广大教职工的支持。考核起步期重在考核机制的建立和考核制度的完善,可突出工作量等客观性评价所占的比重。随着考核工作的不断深入,可不断优化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加大工作成效及有关主观性评价所占的比重,调整考核指标的权重系数,强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引导教师考核向学校的工作重点倾斜。
七、纪律要求
1.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各学校(单位)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
2.各学校应严格执行《铁岭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3.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指导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但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铁岭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的控制线。
铁岭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2日
(审核:金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