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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暂行)(征询意见稿)

    文章来源:市教育服务中心生产办陈湘宁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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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服供货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负责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相关工作。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且家长和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50%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吸收专业组织和人员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校服选用采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采取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五条 校服质量应符合或高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采购低于上述标准的校服。校服供货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六条 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主招标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供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标过程由属地教育局、驻教育局纪检组、教育事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监督开标,确保招标程序公正合法。

    第七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建立质量验收台帐,按批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要符合该批产品质量合格判定要求,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八条 校服交付使用后,学校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招投标资料、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样衣等)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中标企业或公司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学校在采购前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采购后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校服发放前,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校服进行免费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四条 在市场上发现的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企业,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学校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它学段院校(园)对应各自学段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审核: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