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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教育局就《铁岭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铁岭市教育局王婧

    添加时间: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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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市中小学研学实践工作,依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通知》(辽教通〔20244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铁岭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0号铁岭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邮编:112000)。来信请注明“《铁岭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邮箱:tl74997532@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417日。

      附件:《铁岭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铁岭市教育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铁岭市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通知》(辽教通[2024]404)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以下简称研学实践)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活动是指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实践、集中食宿等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实践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条研学实践活动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普及性、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研学实践面向全体中小学生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校境内研学实践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要将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纳入本地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精心设计研学实践教育课程方案,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针对学科教学内容和不同学段、不同特点的学生确定研学主题,精心设计安排研学课程,科学开展课程评价,做到立意高远、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过程扎实、评价科学、活动有效,防止课程设计和研学过程的低俗及娱乐化倾向,促进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避免“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

      第六条研学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一到二年级、高中一到二年级开展,以上每个年级每学年组织研学实践活动一般不低于1次,小学阶段累计开展研学实践一般不低于4天,在小学四到六年级实施;初中阶段累计开展研学实践一般不低于5天,在初中一或二年级实施;高中阶段累计开展研学实践一般不低于5天,在高中一或二年级实施;研学实践应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

      第条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研学实践活动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要把好政治关、导向关、育人关,规范研学实践活动组织学校负责研学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各学校要成立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研学实践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规范的逐级审批程序和制度,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禁未被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无资质研学基地、旅行机构(企业)进校园宣传推介研学课程或组织开展各种“变相”的中小学研学实践活动。

      第辽宁省共设计了46条精品研学路线,并公布首批免费开放研学实践活动110个场馆名单,我市也设计了4条精品研学路线并免费开放研学活动场馆。在未来工作中,将根据工作实际对研学路线和场馆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应结合实际,主动与相关场馆对接,科学设计研学线路和课程,引导学生走出课堂,走进社会大课堂,在实践中提升综合素养;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内其他市签订研学实践活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合作机制,促进区域间产业对接、技术合作和信息互通,实现学生互学互访,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各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学校若自行组织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和教师,可以吸收部分学生家长作为志愿者,负责学生的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校领导要亲自把关,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有良好信誉的第三方联合开展,学校占主导地位,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学校和委托企业或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时间、规模、研学课程及线路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研学范围、更改研学线路和实践内容、增加费用。

      从活动的计划准备到组织实施,全程应公开、透明、可监督,保证学生利益,保证家长选择权和知情权,做好前期意见征求和反馈工作,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告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等多形式,告知家长活动的意义、时间和实践内容安排、出行线路、费用收支明细、安全责任、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三章 严格审批程序

      第条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团队规模和研学基地承载能力等,精心安排研学实践组织研学实践活动前,要提前7天将备案审批表、活动方案、保单、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按照属地化原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备内容包括:

      (1)铁岭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审批备案表

      (2)校研学实践活动方案;

      3)学校研学实践活动应急预案;

      4)学校参与研学实践活动的学生、教师保险单。

      5)学校研学实践活动时使用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核查材料承办方需提供使用的营运车辆信息(如车牌号、车辆年检证明等)及驾驶员资质证明(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运营标准。

      以上材料由学校派专人上报纸质稿,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属地教育局业务分管部门、校园安全部门备案。

      第四章 落实安全保障

      第十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学实践安全保障体系。公布投诉电话(平台),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及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要做好行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确认出行师生购买意外险,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与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求承办方对使用的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核查,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学校要合理安排好因故未参加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并做好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文明出行教育。以发放教育手册、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指导学生学习文明旅行知识,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学校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四条学校和承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教师、辅导员、家长及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人员与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5。所有参与人员应共同协助做好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活动有序开展。活动开展前要与随行的家长志愿者签订协议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属地教育部门、学校要与公安部门(交警、治安等做好沟通协调,赢得他们的帮助与支持,确保研学活动安全顺利)。

      第十五条学校自行组织研学实践活动前要认真踏勘活动线路、场所,提前做好相应的安全评估工作,并做好踏勘记录留存。对于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路线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不得安排研学实践活动,严禁在高温、寒潮、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下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坚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活动过程相关费用做到加强核算、专账管理。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研学费用。

      第十条研学实践活动实行自愿参加方式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或家长参加研学实践活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选择、非营利性原则

      第十八条研学实践活动所涉及的吃、住、行、保险等各项费用要符合国家及市相关文件要求,学校事前事后要通过家长委员会等征求意见建议、开展满意度调查,严防研学实践出现高收费、高消费情况。

      第章 总结和评价

      第十条学校应结合本校教学需要,将研学实践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每次研学实践活动结束后,学校要组织学生对研学实践基地(营地)、承办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要组织学生将研学成果进行梳理、提炼,并通过调查报告、学习小结等方式进行展示,切忌“重游轻学”“有游无学”现象。

      第二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活动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把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实践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在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将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实践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研学实践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研学实践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课程内容、照片影像资料、总结材料、家长反馈资料和对承办单位、研学实践基地(营地)的评价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建立健全中小学生研学实践评价机制。

      第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同联动严格落实研学实践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研学实践责任追究机制。学校不得与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对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并按程序进行处理给予政务、纪律处分;若是个人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缴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若是单位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单位相关负责人、教职工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追缴违法所得,涉嫌犯罪,同样移送司法机关。

      (一)干预学校选择,私自指定基(营)地或承办机构的;

      ()私自对接不具备资质的基(营)地和承办机构的;

      ()不履行申报程序或备案,擅自外出的;

      ()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活动时间、地点、外出人员、经费来源或使用标准等审批内容的;

      ()带队教师等工作人员费用在学生研学实践费用中支出的;

      ()学校工作人员在研学承办机构或基(营)地领取相关费用或吃回扣的;

      ()安全教育、安全方案流于形式,任务不清,责任不明,未把职责落实到人,造成伤亡责任事故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铁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审核人: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