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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直教育系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铁岭市教育局郭宁

    添加时间: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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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教育系统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铁岭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市财〔2023182号)针对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院校、幼儿园竣工决(结)算金额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教育系统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院校、幼儿园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公平、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市直教育系统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教育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有能力完成造价咨询服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机构对市教育局委托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六条市直教育系统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竣工决(结)算提报金额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其他需进行专项核查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照《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直教育系统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三)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情况审核;

      (四)市教育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市直教育系统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教育局提出评审申请,市教育局同意后向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委托书;

      (二)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评审机构向市教育局报送评审报告,市教育局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报告。

      第九条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教育系统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

      务,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二)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市教育局有权暂缓支付项目资金;

      (四)市教育局一切有关人员不得干涉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过程中要杜绝接受或索取项目建设单位的礼金、贵重物品、好处费或回扣等,杜绝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的宴请或到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场所活动,杜绝利用工作职权为个人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杜绝泄露评审单位、项目单位涉及保密情况,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刁难现象发生。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及时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依法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不得向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市教育局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市教育局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并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