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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乱征订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在职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乱征订”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发文机关: 铁岭市教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6 14:10:05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乱征订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铁教发[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3-01-16
    文件 file

    关于印发《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乱征订”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院校(幼儿园):

    现将《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乱征订”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铁岭市教育局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1 日

      (主动公开)

    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乱征订”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在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全面贯彻落实“双减”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在职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大中专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补课:

    1.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违规有偿补课、自习、辅导的,或在职教师参与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违规有偿补课、自习、辅导的,包括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组织线上违规有偿补课的(以下简称线上乱补课);

    2.在职教师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有偿补课的;

    3.在职教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民办教育机构任课的;

    4.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5.在职教师为他人组织违规有偿补课提供场所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收费:

    1.违反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2.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向学生推销商品、强迫学生定做服装,向学生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征订:

    1.以班级、年部为单位,组织全体或部分学生征订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以外教学用书的;

    2.以班级、年部为单位,组织全体或部分学生征订或向学生推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范围以外的复习资料、练习册、试卷、书刊、音像制品等资料的;

    3.以班级、年部为单位,强行或采取各种手段提示、暗示,让全体或部分学生征订非正规渠道发行的图书、资料、教学用具及报刊杂志,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指定图书、资料及教学用具的。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对发生第二条例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对组织或参与组织1—5名学生进行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行政记过(期限12个月);降低聘任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正高职务的降聘为专技五级、高级职务的降聘为专技八级、中级职务的降聘为专技十一级,直至降聘到最低等级),期限24个月,处分期内不得参加高于降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影响期结束后,由学校根据教师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期限24个月);撤销校内党政职务,五年内不安排党政职务;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五年内的评先选优资格,对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五年内不予承认,担任班主任的,解除班主任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职务。

    2.对组织或参与组织6—10名学生进行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行政记过(期限12个月);降低聘任两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正高职务的降聘为专技八级、高级职务的降聘为专技十一级,直至降聘到最低等级),期限24个月,处分期内不得参加高于降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影响期结束后,由学校根据教师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期限36个月);撤销校内党政职务,五年内不安排党政职务;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五年内的评先选优资格,对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五年内不予承认,担任班主任的,解除班主任职务,六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职务。

    第七条 对发生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例举行为的,根据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程度,做如下处理:

    1.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期限24个月),由学校根据教师表现情况安排其它工作岗位;

    3.撤销校内党政职务,三年内不安排党政职务;

    4.当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三年内的评先选优资格,对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三年内不予承认,担任班主任的,解除班主任职务,三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职务;

    5.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2项、第七条规定继续加重处理,直至永久调离教学一线岗位、解聘、开除:

    1.对同一教师三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教育“三乱”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2.在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暂停线下授课期间,在职教师发生“乱补课”(包括线上乱补课)行为的;

    3.对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组织10名以上学生进行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

    4.对在职教师被举报查处后,存在打击报复举报者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对发生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一年内,发生一起在职教师违规违纪问题的学校,对校长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进行约谈;发生两起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三起(含三起)违规违纪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直至免职。发生两起以上的(含两起)同时严肃追究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超越审批范围招收学生、开办各类补习班、辅导班或为乱补课提供场所的,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查处的违规违纪案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各县(市)区教育局查处的违规违纪案件,在县(市)区新闻媒体上曝光。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学校,当年行风建设为不合格单位,取消学校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选各级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自己查处的“三乱”问题,市教育局不再追究相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但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顾、不负责和“三乱”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建议地方党委对相关领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6日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对在职教师“乱补课、乱发行、乱收费”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铁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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