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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行政处罚“四项清单”

    文章来源:铁岭市教育局办公室张荣奇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7日

    阅读:

    附件3
    铁岭市教育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铁岭市教育局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教育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行为的处罚
    情节轻微,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省市县
    2 教育 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活动
    中存在教育质量低下或者
    管理混乱行为的处罚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省、市
    附件4
    铁岭市教育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铁岭市教育局(盖章)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教育 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省市县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附件5
    铁岭市教育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教育 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减轻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省市县
    配合校外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附件6
    铁岭市教育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填报单位:铁岭市教育局(盖章)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审核:金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