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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好《辽宁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试行)》的通知(铁教通〔2023〕22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教育局办公室张荣奇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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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教育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现对落实《辽宁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辽宁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于同类违法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目的,处罚为手段,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程序正当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
四、市教育局通过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各县(市)区教育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辽宁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铁岭市教育局
2023年9月15日
(审核:金凤杰)